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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六种行为不能收费
来源:广西新闻网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作者:

      记者8月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提出在制定新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时,应当确定一定时间的试行期。

  《办法》规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并将7类服务价格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畴:1.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3.具有垄断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4.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5.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具有强制性的服务价格;6.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服务价格;7.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按《办法》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必须严格审查。下列6种行为不得收费:1.凭借垄断地位分解或者转移业务重复收费的;2.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提供服务资质认证或从业资格的;3.没有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者没有服务承诺的;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法人参加各种评比(包括评选、评价、评奖、评审、评优、展评等)活动的;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国家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6.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

  为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办法》规定,制定新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时,应当确定一定时间的试行期,试行期不得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需要确定正式价格的,经营者应当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等因素重新审定服务价格。正式价格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